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能源>  正文

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 调动各级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关于大小电网矛盾及相关问题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0/26/2010 13:36:50   作者:李其道

  2002-10

  【摘要】大小电网联网是客观规律 。大小电网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关键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垄断和反垄断的竞争。就四川来讲,矛盾的一方是正在重组的华中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四川电网公司;另一方是四川的地方电力,主体是中小水电,即 农村 水电。涉及农村水电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县级电力体制和农村供用电体制改革,以及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农村水电企业的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关系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省情出发,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坚持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方向,保护和调动中央与地方、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电力与水利等各级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包括农村水电在内的整个电力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若干观点

  1、四川省幅员辽阔,自然 、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能资源遍布全省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目前 我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程度仅为19%。过去在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地方、群众发挥当地水能资源优势,开发农村水电和建设配套电网,解决了国家电力难以解决和不可能解决的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的农村、县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用电需要。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2、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从现阶段我省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近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事实是我省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极低。当前全省人均年用电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2/3,县及县以下人均年用电量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2/3,盆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还有50多万人口没有用上电。而全国人均用电量只达世界平均水平的1/3。必须长期坚持“多家办电”、“大中小微并举”、“多种电网成份并存”的方针,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 问题 。

  3、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基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宏观上、整体上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具体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管微观,行业部门管宏观,更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只此一家,形成行政垄断。

  4、中国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环境和消除贫困等共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 学习 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四川是全国农村水电笫一大省,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的主要发源地,是被全国誉为出经验、出政策、出成果的小水电之乡。我们要对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始终给予支持。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

  5、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也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

  6、电网设施和市场主体---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生产力范畴,后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 应用 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7、《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当前,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 影响 安全可靠供电,相关供配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网企业与自发自供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

  首先,要核定出资主体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多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8、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实行分片供电、相互调剂,符合《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能够做到“同网同价”。因为国家电网企业对上划、代管县电力企业现在没有今后不应该也不可能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吃大锅饭。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以后电网企业要实行输配分开。因此农电“两改一同价”中的“同网同价”,实际上是一项政策规定,并非是实行了“一县一公司”才能做到。事实上,农村水电企业在实行优惠政策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发挥固有的发、供电成本低的优势,完全可以做到农村到户电价低于大电网的到户电价。当前,大电网停止资产流动和输配暂不分开,大小电网股改失去基本条件。正确的作法应是尊重和保持联网、电能交换与分片供电的格局,通过协商和等价补偿,适当调整供电营业区,消除真正的“交叉”,以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并培育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多竞争主体的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9、农村水电是由地方、群众投资,政府扶持建设,属于基础性、公益性、生态性工程。江泽民主席指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朱镕基总理多次讲话指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促进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发展贫困山区、民族地区经济,加快脱贫致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温家宝副总理致信汪恕诚部长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 现代 化的重要条件。新时期农村水电的发展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0 、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上划,属于平调,侵占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供用电管理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相结合”的实际,一些地方已出现了“量难计、费难收、设施难管、安全难保障”的现象。因此,在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中,对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要认真清理、评估,依法保护。可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其与供配电企业的的供电所或组改革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提倡与供配电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组建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母公司的核心、主导作用,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调动多个积极性,搞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供用电管理。

  (二)四川农村水电基本情况

  1、农村水电。我省凡属省及以下结合防洪、灌溉兴建的水电站;市(州)及以下主要由地方、群众举办和经营管理的水(火)电站及配套电网;为趸售国家电力由地方、群众兴建的输变电工程统称地方电力。地方电力的主体是中小水电,即农村水电,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 内容 ,是治水办电、中小河流治理和水利工程综合利用的产物,是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为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扶贫开发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2、资源。四川是千河之省,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可开发量10346万千瓦,占全国的26%。其中中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2146万千瓦,居全国第一,发展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3、农村水电管理体制。作为地方电力前身和主体的农村水电,建国初期即在省水利厅设置了专管机构和人员;1958年设立农村电站处,编制20人;1965年设立农村电力管理处,编制50人;1978年农村电力管理处改为地方电力管理处,1983年编制增为160人。1991年2月1日,省编委以[1991]37号文批复我厅:“为了加速我省地方电力事业的发展,加强地方电力行业的建设与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撤销四川省水电厅地方电力管理处,成立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为你厅直属事业单位。”60年代以来,从省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地方电力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 科技 、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地方电力管理体系。

  2000年省政府对水利厅的“三定”规定(川办发[2000]103号文),明确水利厅对地方电力行使以下职能:①监督省级和指导市、州、县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管理;②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和大坝的安全监管;③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⑤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⑥实施技术监督;⑦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另外,为了水电事业的发展,省计委和水利厅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厅继续负责地方电力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文批准水利部水利行业第4号技能鉴定站由四川省水利厅组建(设在地方电力局),负责38个水利行业水电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厅属地方电力局坚持政企分开,代厅行使行业管电职能,在职能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

  4、改革发展现状。到2001年底,四川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发电装机达到454万千瓦(其中中小水电413万千瓦),年发电量171亿千瓦时。中小水电发电装机容量占全省水电发电装机容量的35.8%。全省181个县(市、区)中由大电网直供直管的有36个县,由地方自供自管的有87个县(其中有9个趸售县);由大电网代管的有36个县;由大小电网共同管理的有22个交叉(分片)供电县。目前,四川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共有1户省级水电产业集团公司,10户市(州)级电力公司,146户县级电力公司和众多的农村小水电企业;有111户国有地方电力企业比较规范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乐山电力”、“明星电力”、“岷江水电”、“西昌电力”4户企业股票已发行上市。自供自管县、代管县、交叉(分片)供电县的地方电力企业大都是自发自供或兼转供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承担着本市(州)县的供电任务。

  全省农村水电行业“七五”至“九五”建成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104个,超额30个县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建设任务;“十五”国务院批准建设60个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到2001年底,四川水利系统累计完成第一期农村电网改造投资48.5亿元,超额5.5%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获得国家第二期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计划35亿元。国有、股份制地方电力企业大都是当地税利大户,近年来,全省地方电力企业年实现税利均在9-10亿元左右,其中税、利各约占50%。四川水电产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到2002年4月,包括关联企业、协作单位在内,成员企业和单位已发展到113户,经营性总资产达到120亿元,已占全省地方电力经营性总资产220亿元的55%。

  5、资源、区位、比较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四川可开发的中小水电资源遍布全省各地,主要集中在金沙江、大渡河、岷江、涪江、嘉陵江、渠河上游的盆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这些地区地大、人口少、负荷分散,不适宜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而农村水电具有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与投资省、成本低、工期短、见效快的特点,特别是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如甘孜、阿坝、凉山三个自治州和雅安地区、大巴山区、川南大山区等,多属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因而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农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农村水电有着突出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
我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结合江河治理兴水办电,以电养电、以电补水、以电促农、以电兴工、以电扶贫、以电代柴,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生态优势,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缺电问题,为农村经济、区域经济发展营造和增强了造血功能,还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盆周山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加快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关系调整,逐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是改善农村生产、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山区脱贫致富的治本方式,代表着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四川是全国农村水电笫一大省,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的主要发源地,地方电力股份制集团化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率先成立省级水电集团公司,率先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一省两贷”,率先着手实施小水电代燃料规划与建设试点,被全国誉为出经验、出政策、出成果的小水电之乡,对全国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6、下步改革与发展。新时期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朱总理“要大力发展小水电,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和温副总理“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等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力争到2010年,全省累计建成113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村通电率达到100%,基本“消灭”无电户;水利系统电力装机累计达到1000万千瓦,其中参与川电外送电力250-300万千瓦;农村水电供电区人均用电量达到1000千瓦时左右,小水电代燃料户率达到40%。此外,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行业管理体系;发展壮大四川水电产业集团,组建流域水电集团、区域水电集团和小企业联合体,按照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向,主要参加配电端的改革;骨干地方电力企业和各类集团公司全面实现公司制改组、商化经营和法制化管理。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经预测,今后10年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在努力做到农村到户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不超过0.4元(“代燃料”用电不超过0.25元)的情况下,平均每千瓦农村水电装机将年创收1050元;年创税利637元,其中年创税266元、年创利371元。带动机电、家电、冶金、化工、建材、建筑、运输、商业、 旅游 、信息、文化、 教育 等二、三产业发展,平均每千瓦将提供1个社会劳动就业岗位;年创工业增加值6585元;年拉动GDP增长10975元。平均每千瓦将年提供地方财税收入198元;年提供1户农民合作办电人均分红收入50-60元。平均解决1户农村居民生活用能约需发电装机1千瓦,可保护2.5亩森林免遭砍伐,按4年轮伐期 计算 ,可保护10亩森林;每保护1亩林地,其涵养的水份可减少水土流失面积2亩,可使5亩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控制或保护。到2010年我省中小水电装机将超过800万千瓦,一年发电量相当于减少消耗1000万吨标准煤,减少排放2000万吨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按照欧美发达国家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需要投入80美元的标准,仅此一项我省中小水电一年就可创造16亿美元的效益,同时减少大量的大气污染。

  (三)经验和问题

  1、基本经验: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四川 农村 水电力及电气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扶贫作用、生态作用、多功能作用,取得了显著的 经济 效益、 社会 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倡导,国务院政策支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市(州)、县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二是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各有侧重、协调 发展 ,稳定和完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有一个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的行业管电机构和一支稳定并不断提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队伍。

  三是结合江河治理兴水办电,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势和功能,发电、防洪、灌溉、水保、供水相结合,以水发电,以电养电补水,以电促农兴工,以电代柴代燃料和治理水土,统筹协调资源、环境、生态、扶贫和水电电气化建设。

  四是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建立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符合中小水电资源分布状况,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电力 工业 体制改革方向。

  五是坚持执行“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 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方针原则,调动了各级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

  六是实行了“三三制”办电与“以电养电”政策,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机制。

  2、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地方电力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发展的总体形势很好,但也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在市(州)、县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撤销水利部门水电管理机构、划走水电管理职能,造成水利系统水电行业思想、工作和队伍混乱。

  目前 ,我省多数市(州)、县在机构改革中基本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对水利部、省政府对水利厅的“三定”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如雅安、乐山、凉山、甘孜等一批市(州),在水电局更名为水利局后,均在局内设立了专管地方电力的科室,保留和充实了相关职能。但是主要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在有关部门的行文要求和工作布置下,导致一部分市、县撤销了水利部门水电管理机构、划走了水电管理职能, 影响 所及,造成全省水利系统水电行业思想、工作和队伍混乱。

  达州市在机构改革中,行文(达市委发[2001]31号)将原水利电力局的管电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和地方电力资产全部划出、移交。在今年2月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后,经有关部门工作布置,绵阳市曾于今年5月行文(绵府函[2002]106号)将市水利局的应有管电职能全部划出,只将统计工作“暂委托绵阳市水利局按原工作方式进行。”(今年9月已另以绵府函[2002]197号文明确水利局行使水电管理职能)。此外,德阳、攀枝花、广元等市在机构改革中,也将水利部门管电机构撤销、管电职能划出,甚至还有一部分县撤销了水利局。

  当前,这些地方普遍出现了农村电网改造工作无人管,农村用电“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管理工作无人抓,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和“送电到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规划无人作,地方电力行业管理无人问,严重影响朱镕基总理“要大力发展小水电,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和温家宝副总理“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农村 现代 化的重要条件”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全面贯彻落实。使得其它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也产生认识和思想上的混乱。

  虽然四川共有21个市(州),出现这类现象的只占百分之三四十,但影响很大,已影响水利系统二期农网改造资金的正常发放,影响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对我省当前水电农村电气化和下一步“送电到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资金的顺利投入,已对我省地方电力、水电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形成威胁。

  (2)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超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营造和扩大电力垄断,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中上划地方小电网,上收供区、市场和地方自主权,实行一家管网,独家经营,一统到底,独占市场,营造、扩大电力垄断,使农村水电事业受到打击,使地方、群众资产和权益受到损害,使农民减负增收受到影响,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已造成严重后果,各地反应十分强烈。

  在一些地方,大电网利用手中掌握的农网改造资金和电能交换、电价高低的支配权,强调代管、上划是农网改造的前提,不让代管、上划地方小电网,就不安排农网改造资金和解决供电缺口和优惠电价。逼迫一些贫困县发供一体的农村水电 企业 实行“厂、网分离”,电网被收走,留下小水电有水难以发电,发电难以自用,上网难以自主,面临生存危机。原来自发自供自用,现在限时限量限价上网,“三自”变“三限”;原来直接廉价送电服务用户,现在低价上网被转手加价送电卖给用户,“廉价”变“高价”;原来自发为主外购为辅,企业盈利,社会贡献率高,现在限自发增外购,发电收入大量减少,购电费用大量增加,企业出现亏损,影响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贡献”变“包袱”。

  国务院[1999]2号文件的宗旨和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千方百计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改革乡镇电管站,消除“三电”、“ 三乱”,推动降低农村电价。但有关部门和大电网却将县级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供用电体制改革捆在一起统称农电体制改革,又以县级电力体制改革为重点,在农电体制改中突出实施以代管、上划县电网,实行“电、水分开”、“厂、网分离”为主要标志的改制,推行独家管电管网,由中央电力企业一家从直属电厂、输电网、配电网一直经营管理到城乡居民用户的灯头,在最终的电力营销环节上,搞-个主体的经营,这既不是培育电力市场,也不是改革,而是借机扩大垄断,重走电力高度垄断经营的老路,既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更违背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都江堰、纳溪等农村水电自供自管县电网被代管、上划后,农村到户电价不是下降而是上涨,一般每千瓦时上涨0.05-0.1元,规定的城乡同价水平高出原来乡镇小水电自发自供区到户电价每千瓦时0。25-0.3元的1倍以上。

  大电网及所属“三产”、“多经”企业,凭借电力垄断体制,已在泸州、广安、南充、眉山、成都、阿坝等市(州)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低价收购了10多家地方电力企业资产。在虚设产权控股股改方面,大电网在纳溪、南江等区(县)的作法是,不管“控股方”在当地有无自有资产、资金,均要绝对控股,控股比例占60%以上;地方资产、资金再多,只准占有40%以下的股份。“控股方”主要以国家安排给地方的农网改造资金作为出资。地方出资的资产,一是按规定下限定股;二是以“不良资产”名义压股;三是乡镇10千伏及以下线路设备农村集体资产、群众集资形成的资产不作价,土地使用权不作资产入股,更不计地方多年营造的供区无形资产。

  这样一来,一是地方6成以上的供电盈利被平调、转移,有的流失;二是国家规定对小水电企业实行6%增值税率的优惠政策得不到执行,造成增值税的增加和增值税所得税递解的变动,相应减少地方财税收入,使本来属于贫困地区贫穷财政的收益被拿走;三是供用电方式的改变和上网下网的高额价差,不仅使地方发电收益大量减少,而且使地方购电支付大量流出,使最需政策扶持的贫穷地区人民群众蒙受更大的损失。

  在超低价收购方面,直到国务院[2002]5号文件下发后,丹棱县电力公司仍被代管和低价收购。丹棱县电力公司经营性总资产4109万元、净资产2595万元,另有农网改造资金3625万元和电气化资金280万元未计,被大电网所属多能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组建)以不到净资产1/4的580万元全部买断。武胜县电力公司经营性总资产1.1亿元、净资产4000万元,另有农网改造资金4500万元、电气化资金160多万元以及在重庆、绵阳等地的房地产价值4000万元未计,被大电网所属启明星、吉光等“多经”公司以仅占净资产15%的600万元全部收购。都江堰电力公司总资产2亿元、净资产5700万元,被无偿转移。还有不少因代管、上划了电网而被赌死出路的农村水电站,被大电网所属“三产”、“多经”企业超低价收购作为“福利电站”。以上等等,侵占了国家、地方、群众资产和合法权益,并造成水利水电国有资产流失到“三产”、“多经”企业以及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人企业甚至个人手中。

  基层干部、专业人员和群众说:“农村水电是贫困县的造血机器,在造血机器上怎能讲‘宁求所在不求所有’?宁肯花钱买也要买回一个不代管、上划,保留造血功能和机制!”“把造福农民、造福国家的‘民心工程’办成了主要有利于一家企业的‘空手道’工程。”“介入政府权力的电力垄断体制,不仅垄断电能交换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并通过‘三产’、‘多经’企业获取隐性超额垄断利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打破垄断,就是打击腐败!”

  (3)一些地方在实施企业改革时,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将优质地方电源电网国有资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三产”“多经”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企或个人,一卖了之。

  这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不仅在价值形态上要求保值、增值,而且在实物形态上要求保障安全、完整。同时农村水电资产还涉及水资源使用权价值问题。因此,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地方和农村电网与骨干电源国有资产,不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以极低的价格一卖了之,且其回收的资金丝毫不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再投入,是错误的。特别是一些地方的群众还反映其中掺杂着行政腐败。国有产权对配电网要绝对控股,对骨干电源至少要相对控股。

  (四)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其主要精神是:

  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十五”期间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组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划分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发、输、配、售四类电价,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在完成“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的积极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我们的认识和建议

  第一、农村水电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是治水办电、中小河流综合开发治理的产物,要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建设发展;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地方电力的主体是农村水电,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是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政府历来十分关怀、重视地方电力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长期以来坚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扶持。我省地域广阔,地形复杂,中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在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不可替代。从四川实际出发,必须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新时期的大中小微相结合、多种电网成份并存的办电方针。根据地方电力及水电农村电气化的以上属性和特点,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应有的行业管电职能,既是建国和改革开放以来的 历史 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不能对水行主管部门行使的应有行业管电职能,实行划出、移交,已划出、移交的要划转回来。

  第二、当前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仍是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县级电力体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直接组成部分,应按照中央“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协调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在省计委的牵头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计办基础[2002]359号文)明确了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2、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保持不变的原则,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国家电网中的资产,省电力公司代管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的地方电网(包括部分电源)资产,各个发电公司投资的专用送出工程中的公用部分的资产,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各个发电公司中的地方资产,均要认真进行清理,明晰产权归属。

  3、由于四川省电力公司解体重组,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 自然 解除,已被代管、上划的农村水电资产及产权权益,要在认真清理后划转地方。原代管县(包括“控股股改”、“联营”县)电力公司恢复为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并恢复原来的管理关系。在明晰地方产权的基础上规范地完善或进行股份制改造,保持与国家电网联网和电能交换交易关系。

  在国务院国办发[2000]69号文下发后,由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三产”、“多经”企业低价收购的农村水电资产,以及低价变卖给企事业法人或私人的农村水电资产,要清理、纠正。

  4、趸售县电力公司本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产权关系清晰,可率先进行输、配分开和独立发电厂通过借网过路向趸售县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为下一步输、配全面分开的顺利实施提供经验。

  5、自供自管县电力公司,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完善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积极推行股份制。要加强电网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借网过路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

  6、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的,地方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好股份制改造的准备工作,待国家电网公司在“交叉”供电县的配电资产剥离出来并建立独立法人实体后,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组建独立的配电公司。

  7、在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中,对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应认真清理、评估,依法保护,提倡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其与农村水电企业的供电所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提倡与农村水电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组建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母公司的核心、主导作用,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调动多个积极性,搞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供用电管理。

  8、装机5万千瓦以下主要承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小水电,实行优惠政策,确保其以低廉价格直接供应扶贫开发、“送电到乡”和“代燃料”工程用电;余电全额上网,实行合理上网电价,或通过借网过路,收取少量过网费,供给上述用电。

  9、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不能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低价收购、变卖地方电力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干扰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

  第三、农村水电企业要进一步实行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发展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完善省级水电产业集团公司,为下一步搞好配电端的改革积极作好准备。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266文件提出的“农网还贷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和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2]2号文件提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明晰产权主体,建立出资人制度”的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授权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水利系统农网改造形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代行省级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并会同市、(州)县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市、州及以下农村水电国有资产。

  第四、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电网改造、“送电到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推进地方小电网与小电网之间联网,打破省际间市场壁垒,支持边境地方电网自主选择联网、跨省联网,实施电能交换交易,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落实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持贫开发贷款等可用于农村水电及其电网建设的政策;落实增加资本金比例的政策。

  农村水电及其电网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股份制农村水电企业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

  农村水电及其电网增值税率执行17%、即交即返11%、实交6%的政策。或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将中小水电工程建设一次性投资分摊到各年作为进项税抵扣。

  对以极低价向贫困地区农村用户供电烧水、煮饭、取暖等的小水电企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利贫困地区“小水电代燃料”的广泛普及。

  争取国家尽早出台清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能源证书政策,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在政策出台前,要优先购销和鼓励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与绿色能源,提高中小水电市场份额。

  第六、全省水利系统要加强农村水电资源和农村水电资产管理,强化地方电力行业管理,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快发展,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做好“四篇文章”(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水利系统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送电到乡”工程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实行“四个结合”(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相结合),实施“五项战略”(水电农村电气化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战略,绿色能源生态工程战略,集约开发集团化战略, 科技 创新战略,管理现代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