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去年造成76人死亡的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对事发时的5名矿长,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这是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一次用此罪名对矿难责任人进行追责。
据了解,近年来煤矿矿难责任人一般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对于事故的发生,责任人主观上是过失。按照《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律专家指出,非法违法生产其实是存在故意的,不完全是过失,责任人受利益驱动而故意非法违法生产。例如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中,5名矿难责任人身为煤矿管理人员,在明知瓦斯超标可能危害井下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大量工人下井生产,并多次强调要求瓦斯超标时不准报警,最终造成煤矿爆炸。
这种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时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的矿难,近年来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小煤矿,安全经费投入少,安全设施不完善,矿方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暗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不少矿难都是因此造成的。尽管近年来政府一再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社会舆论对此也竭力声讨,但因此造成的矿难并未完全杜绝。
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对于有重大安全隐患时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带来的高额利润,发生矿难后,责任人付出的成本不够高。“如果出现矿难,不论矿难的大小和性质,一律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对矿难责任人最高才判7年有期徒刑,这反倒成了这些人的‘合法’保护伞。”司法界人士指出,比起收益,此种犯罪的成本还是太低。社会各界也普遍认为对此量刑过轻。 而此次河南检察机关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5名矿难责任人提起公诉,被认为有意加大对矿难责任人惩处力度的信号,引起了广泛关注。《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造成76人死亡,这就意味着,罪名一旦成立,5名矿难责任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目前,法院尚未对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作出宣判,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不管此案如何宣判,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将是大势所趋。对于煤矿责任事故,加重刑罚也是今后的一种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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