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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交易过户不成
一年前,市民小孙、小王及大连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小孙通过中介购买小王位于西岗区的一套国有产权房。合同签订当日,小孙交纳定金1万元,中介费6650元。合同签订后,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出了问题,虽然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小王的名下,却因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小孙将中介和卖房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王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赔偿中介费6650元;中介公司对中介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在法庭上,小王辩称,其与前夫离婚时,法院认为两人没有共同财产,“所以我认为该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就是我个人的,此交易没能达成,责任不在我。”而中介公司也认为,其在交易过程中完成居间义务,自身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小王和前夫在离婚时,因涉案房屋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而二审法院虽然认为双方有共同财产但不予分割,判决小王和前夫分别于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屋居住;小王申请再审后被中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认定小王对涉案房屋具有完全所有权,还是认定涉案房屋系小王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小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均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交易未完成,责任不在其本人。11月中旬,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王返还小孙定金1万元,中介公司返还小孙中介费6650元。对于一审判决,小孙表示不服,已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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