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财经>保险>  正文

相互保险掀筹建热潮 鱼龙混杂引保监会提示风险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19/2015 18:38:5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在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兴起之后,近期,一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互保险(又称互助保险)正不断涌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包括在业界已经获得广泛关注的“e互助”、“必互保险”等平台在内,多家带有“互助”、“相互”字样的相互保险组织正在排队等候相关保险牌照获批。

  不过,针对一些保险组织假借互助保险之名承诺高额投资回报之事。保监会近日发布风险提示,称其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对此,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目前相关法律还不规范,公众对互助保险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也较为陌生,容易给一些组织留下钻空子的机会。

  业内:更能彰显互助本质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比传统保险,相互保险可以更好地彰显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和“扶危济困”的保险互助文化。

  资料显示,相互保险历史悠久,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为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发展,今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多机构筹建相互保险组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总局披露的预核准名称里面,已出现至少四家疑似相互保险的公司,分别是汇友建工相互保险有限公司、国民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互助)、中海达(300177,股吧)财产相互保险有限公司和众康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除此之外,还有一大批机构及组织披露了筹建意向。4月初,某大学天津校友会宣布筹备“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以更好地为校友提供养老健康服务。4月20日,必互科技宣布发起中国第一家“互联网+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壁虎互助平台全网征集创始会员,其中前1000名将作为公司发起会员,记入公司史册。据介绍,召集令发出后仅数小时,就征集到了1000名会员。

  此外,4月29日,国内保险中介领头羊—泛华保险旗下的e互助平台上,发起关于成立“泛华网络互助保险公司”的倡议,广泛征集创始会员。

  资料显示,泛华保险成立于1998年,于2007年10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2014年7月,泛华保险发起国内首个非营利性的网络互助平台—e互助,通过会员互助的形式为成员提供低成本全面有效的避险方案。从2014年7月正式上线至今年5月17日,该平台累计注册人数超过31万人、累计充值约为462万元、累计互助3人、累计互助金额为120万元。

  保监会提示非法集资风险

  在众多拟筹建中的相互保险公司里,一家名为国民互助的公司引起了不小争议。

  资料显示,国民互助在其方案中称,加盟投资人将享有经营收益、分红收益、投资人溢价收益和上市收益等。对此,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以收益吸引投资人,与互助保险宗旨相悖,会员的权益应当体现在享受保险产品和服务上,而非任何股权投资回报。

  值得一提的是,4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有关人员涉嫌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称,近期发现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试图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可能给相关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保监会表示,相互保险组织是指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请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高额回报诱惑,不参与此类出资加盟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保监会同时指出,“自今年初《试行办法》发布以来,我会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但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也不存在所谓“特批”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的情况。”

  对此,李滨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指出:“从监管的角度而言,监管层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有相关要求,但具体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社会资本对互助保险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也较为陌生。保监会的风险提示暴露了互助保险在兴起中存在的问题:一些机构打着互助保险的旗号,给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