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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方案:第1批试点不超过5家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8-07-05 17:55:35  来源:中国网财经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做好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海南省印发《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争取到2020年,汽车平行进口累计突破1万辆,销售额突破70亿元。第一批试点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遴选,择优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关于试点对象,方案明确,试点对象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营主体,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企业,按照经营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类型。汽车售后服务(含召回)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是遴选试点对象时必须审核的要件。第一批试点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遴选,择优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具体要求如下:

  1.试点平台。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对于在海南省范围内拥有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或在综合保税区内拥有独立仓储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3)企业具备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服务、维修网络,能够基本满足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要求。

  (4)企业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的能力。

  2.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能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已建立了风险保障机制。

  (3)企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  

  同时,方案提出,试点对象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市级工作小组对试点企业每年度运营效益进行一次考评,原则上对在我省试点企业中纳税额排名最后的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此外,文件还提到,试点对象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向省商务厅提交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核实转报商务部审批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 p=""> 以下为全文:

     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原则,创新政府监管模式,按试点准入条件,择优遴选试点企业,执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试点企业主体作用,探索汽车平行进口产业发展模式,完善相关标准,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海南汽车服务业发展。争取到2020年,汽车平行进口累计突破1万辆,销售额突破7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信息化为重要手段,建立市场化运作、政府履职监管的试点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打造集海外采购、国内市场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三包召回、仓储物流、金融保险服务等在内的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体系,在通关、入户登记、税收、金融支持、售后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制度设计及机制建设,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汽车平行进口行业管理制度,探索汽车平行进口海南经验。

  三、组织实施

  建立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一)省级工作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税务局、海口海关、海口市政府等。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协调落实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和省级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核准试点对象,并报商务部核发企业进口资质。

  各成员单位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管和服务办法并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负责创新和完善试点工作监管与服务手段,在口岸便利化、财政支持、机动车登记、资金融通、防范涉法风险、港口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持续发展。

  (二)市级工作小组(可参考省级工作小组设置)。海口市政府是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责任主体,成立市级工作小组牵头管理和监督试点工作开展。负责试点对象的认定和退出管理,建立服务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试点信用评价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负责创新监管模式,制定试点推进措施、运行模式,以及平行进口汽车支撑体系和风险防控方案等,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负责指导、督促试点企业制定完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运营方案,搭建海外公共采购、进口、销售和境内整改系统,建立平行进口汽车质量追溯、售后服务、三包、召回保障体系。

    四、试点对象确定

  (一)试点对象准入条件。

  试点对象,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营主体,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企业,按照经营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类型。汽车售后服务(含召回)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是遴选试点对象时必须审核的要件。第一批试点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遴选,择优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1.试点平台。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对于在海南省范围内拥有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或在综合保税区内拥有独立仓储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3)企业具备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服务、维修网络,能够基本满足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要求。

  (4)企业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的能力。

  2.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能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已建立了风险保障机制。

  (3)企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

  (二)试点对象认定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海口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评审、实地核查、社会公示等流程后报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三)试点对象责任。

  1.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是所售产品的全部责任主体,自行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试点平台是所售产品和其服务企业所售产品的全部责任主体。试点平台要不断提高供应链整合能力,提供包括贸易、通关、销售、售后、物流、金融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2.试点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非法转让,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由市级工作小组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四)试点对象调整。

  根据试点情况,市级工作小组要适时综合评估试点对象工作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准入条件。调整后的准入条件要及时向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试点对象退出机制。

  1.直接退出。

  由市级工作小组考核或相关部门提出,经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认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对象认定标准的。

  (3)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

  (4)在海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5)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6)经有关部门查实,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的。

  (7)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排放标准、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进口旧车的。

  (8)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情形的。

  2.动态退出。

  试点对象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市级工作小组对试点企业每年度运营效益进行一次考评,原则上对在我省试点企业中纳税额排名最后的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

  试点对象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向省商务厅提交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核实转报商务部审批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二)深化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

  平行进口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已建立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对象,可放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申请中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对象,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综合保税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对象,可视情况仅对其在综合保税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牵头单位:海口海关)

  (三)提高平行进口汽车贸易便利化水平。

  优化平行进口汽车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优化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在经批准进行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综合保税区内,允许试点对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期限,按照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牵头单位:海口海关、省税务局)

  (四)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

  试点对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注明符合我国排放标准的阶段水平。不得进口和销售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车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五)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试点对象要增强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通过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含维修)网络,使消费者能够享有方便、快捷、有效的售后服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六)创新金融服务。

  针对试点对象金融需求,探索设立扶持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平行进口汽车金融服务模式,为进口商和经销商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防控各类风险。

  将汽车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作为遴选试点对象时重点审核要件。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取消违规经营对象试点资格,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六、总结评估

  商务部批复确定试点对象后,省每年、市每半年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改进工作,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持续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产业更好发展。试点结束后,全面总结经验并形成报告报商务部。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