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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扰人为因素甘肃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7年6月25日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地区在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出生的男孩总数与女孩总数的比值,用每百名出生女孩数相对应的出生男孩数表示。按照国际上长期的观察,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稳定,一般在103-107之间。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以及随后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共同决定了一个人口群体的性别构成,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形态和结构,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

   

  1、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攀高

   

  甘肃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早在1990年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就开始显现,当时已达到111.73,近十多年来呈上升趋势。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甘肃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5.46,在正常范围内。但是到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为111.73,高于正常范围103-107,比1982年上升了6.27;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甘肃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6.28,比1990年高4.55,超出正常范围9.28。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6.10,虽然比2000年下降了0.18,但仍然超出正常范围9.10。甘肃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呈逐步上升趋势。

   

  2、分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升高

   

  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孩次越高性别比就越高的特点。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甘肃省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72,三孩性别比为119.00,四孩性别比为128.86,五孩及以上性别比为135.73。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甘肃省二孩、三孩、四孩和五孩及以上孩次性别比大幅度上升,分别为157.74、165.30、188.10和169.44。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时,甘肃省二孩、三孩、四孩和五孩及以上孩次性别比开始下降,但都超出正常范围,明显的男孩偏好在带来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的同时,还造成孩次性别比的急速递增。由此可见,孩次越高,选择胎儿性别的愿望就越强烈,出生人口性别比就越高。这是人为选择胎儿性别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最典型特征。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城乡差异

   

  1990和2000年市、镇、乡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全部超出正常标准。2000年甘肃省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81,比1990年下降了3.29,比1982年上升了5.16;镇为121.97,分别比1990和1982年上升了8.33和12.80;乡村为116.41,分别比1990和1982年上升了6.24和11.22。

   

  2005年市和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下降,城市已下降到正常水平,镇比2000年下降了8.18,但仍然高于正常水平6.79;乡村有所上升,比2000年上升了1.84,高于正常水平11.25。乡村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高于城镇,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以及人们的生育观念等因素所致。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区差异

   

  2005年1%人口抽查调查数据表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几乎在甘肃省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不少地区还相当严重。甘肃省14个市地州,仅有天水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正常范围内,为104.47,其他13个市、州都高出或低于正常范围,而且差异较大(见表三)。

   

  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的是平凉市,高达140.35,其余依次为金昌市、白银市、庆阳市和兰州市,分别为133.33、131.69、131.44和121.92,其余6个市、州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虽然也高出正常范围,但相对来说幅度要小些;最低的是嘉峪关市和酒泉市分别低于正常范围16.04和6.80。甘肃省最高和最低的相差53.39。

   

  甘肃省86个县区市只有3个县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正常范围内。低于正常范围的有33个县区市,其中最低的古浪县、肃州区、天祝县和康乐县,仅为64.29、66.67、68.75和70.97;超出正常范围的有50个县区市,其中阿克塞县、正宁县、肃北县和漳县分别高达375.00、266.67、250.00和214.29,超出正常范围2-3倍,这与样本量的大小和样本分布也有一定的关系。

 

    四、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成因分析

   

  出生人口性别比虽受多种因素影响,但在自然生育的环境下,还是较为稳定的,不会出现大的波动。从甘肃省历次普查情况看,80年代以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在正常范围内,从1990年"四普"开始偏高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并逾来逾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人为因素的干扰。

   

  1、传统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尊女卑、不生儿子不罢休的思想非常严重。生育观中的男孩偏好非常强烈,嫁娶模式能刺激和增强农民的男孩偏好,降低和抑制农民的女孩偏好。因为女孩成人后一定要出嫁,不能赡养父母,不能传宗接代,只有儿子才能给父母养老送终,才能使家族得以延续和发展。生活在这一模式下的农民大都有重男轻女思想,偏好男孩,渴望生儿子。

   

  2、生育政策的影响因素。规定农村"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性别比的不平衡。

   

  3、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养儿仍然是防老的重要手段。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农村还没有真正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目前,农民的养老主要靠自己解决,这也是群众的生育观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的一个现实原因。

   

  4、管理上的疏忽使性别选择意愿的实现成为可能。20世纪80年代,B超、染色体技术用于胎儿性别检测之后,使生育性别选择有了可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尽管国家政策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做了严格明确的禁止规定,然而由于管理不到位或疏忽等其他原因,使人们生育性别选择意愿的实现变得可能。个别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使用B超等超声诊断仪技术设备,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有生育男孩意愿的群众提供性别选择信息和技术服务,使性别选择意愿成为可能,直接推动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

   

  在农村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明显男女差异。农民希望生儿子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家庭生产责任制对男性劳动力的需求。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由于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的制约,拥有男性劳动力对农民家庭的生产和生活至关重要。目前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传统种植模式等对男性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较高。同时,农村绝大多数地方,仍延续着"女到男家"的婚俗习惯,男孩有着远比女孩高得多的经济价值。这是农村地区人们刻意追求生育男孩的主要原因。

   

    五、对策建议

   

  毋庸置疑,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长期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破坏了人类固有的自然生物属性,将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例如引发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比例失调,造成未来婚姻市场的失衡,并导致拐卖妇女、家庭不稳定、性犯罪增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也将危害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必须要有一种新的生育文化作为替代,而这种新生育文化的形成仅靠单方面的短期努力是难以奏效的。只有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从社会、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共同制定长期措施,并坚持不懈地加以实施,才有可能逐渐弱化人们的性别偏好。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方面同时入手:

   

  1、深入持久地宣传新型生育文化

   

  当传统生育文化与新型生育文化所倡导的行为规范相冲突时,文化的继承性加之利益的驱动,使传统生育文化十分顽固地存在着。传统生育文化中的性别偏好根深蒂固,不会自动"退出"。要大力宣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生育文化,使老年人的传统观念有所改变,中年人的婚育观念进一步更新,青年人的新型生育文化观念得到强化。而且要将这一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经过若干年甚至若干代人的努力,新型生育文化会遍布中国大地、深入人心的。

   

  2、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障政策

   

  如果社会的发展不能改变农民的生活世界,则更新其生育观念的愿望就只是一厢情愿。因此,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不能忘记农民的切实困难和疾苦。要以对计划生育事业和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养老保障工作。

   

  首先,要认清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障对于执行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其次,还要摸清这些农户因实行计划生育而产生的生产和生活需求;进而,探索出实行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障的最佳方式。在此基础上,寻求集资和投资的可行之路,真正把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落实到户、落实到人,使广大的农村计划生育群众不因实行计划生育而陷入生活困境,而因实行计划生育而老有所养、老有福享。

   

  3、大力提倡和推广招赘婚姻模式

   

  招赘婚嫁模式能提高女孩的养老价值和"传宗接代"价值,还可淡化人们的宗族观念。因此,凭借实行婚嫁模式变革、推行招赘婚姻来降低人们的性别偏好。

   

  当然,婚嫁模式的变革属于思想文化领域的革命,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探索出适用于本地区的特色之路。一般来说包括建立各级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和执行便于上门女婿生产和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多部门团结协作全力支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倡导力度,以及举行男到女家集体婚礼等等。

   

  4、进一步从各方面提高妇女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妇女解放的目标已不再停留在一般保护的水平上,而是向更高层次发展,要求在现代竞争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即要使法律上的平等变成事实上的平等,这个过程充满了困惑和挑战。

   

  首先要努力消除人们头脑中腐朽落后的男尊女卑意识,还要不断地解决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的新老问题。加强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同一切歧视、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和女婴、女童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严肃查处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使妇女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真正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加强对B超等现代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确定违法进行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严格控制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流通。通过加大管理力度来杜绝各种人为干扰,任何医疗卫生(包括个体行医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严禁采用医疗技术和设备作胎儿性别鉴定,堵住胎儿性别鉴定的源头。

   

  (来源:甘肃省统计局)